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

安徽农业大学处室文件

国资字〔20171

 

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为明确双方在经营性房屋租赁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三条 学校刻制“安徽农业大学租赁合同专用章”,由产业管理科负责管理。签订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使用安徽农业大学租赁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由校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盖章。

第四条 产业管理科负责对合同相关内容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处长签字,由综合管理科负责加盖租赁合同专用章。审核、签字和盖章环节各负其责。

第五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应进行编号管理,当年签订的合同应进行连续编号。编号原则为“年度(4位数)+方位号(2位数)+顺序号(3位数)。其中方位号长江西路沿线为01,长丰南路沿线为02,霍山路沿线为03,西一环沿线为04,校本部园内为05,大杨镇农业园为06,庐江郭河基地为07,金寨站为08,明光站为09,定远站为10,临泉站为11,埇桥站为12,黄山站为13;顺序号为001002,……

第六条 产业管理科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保管和归档工作,并应按年度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七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应按政府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签订,特殊情况需要起草合同文本,产业管理科应对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把握,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产业管理科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签订。

第十一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会同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法律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128日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