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

安徽农业大学处室文件

国资字〔20172

 

安徽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中标人为明确双方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三条 学校刻制“安徽农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科负责管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原则上使用安徽农业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由校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盖章。

第四条 采购招标科负责对合同相关内容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处长签字,由综合管理科负责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审核、签字和盖章环节各负其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应进行编号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的按集采编号,委托代理采购的按代理机构编号,网上商城采购的按商城编号,学校组织自行和分散采购的按学校编号。各任务(项目)涉及的合同应连续编号。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保管和归档工作由采购招标科负责,并应按年度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应按政府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签订,特殊情况需要起草合同文本,采购招标科应对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把握,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一经签订,采购招标科、资产管理科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审批后签订。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服务)履行出现法律纠纷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会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法律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128日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