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行字〔2017〕31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8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农业大学
2017年9月4日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号)、《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科研经费和使用其他各类专项经费预算中用于科研及其相关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软件等。教学和科研两用的仪器设备列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范围。
用于教学、行政办公和后勤保障等用途的仪器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途径分为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两种。招标代理公司由学校根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条 学校自行采购原则上按线上采购或线下采购两种方式进行。
线上采购是指通过指定的网络采购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网络采购平台包括政府采购指定的徽采商城和学校采购招标系统的网上竞价采购平台。
线下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相结合方式,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户单位、业务(经费)管理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办法,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七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与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八条 用户单位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的申报、前期的论证工作。
(二)负责确定科研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
(三)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验收,以及合同货款的报账支付工作。
(四)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资产登记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英文说明书、光盘、电路图纸等)的存档工作。
第九条 科技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人事处、新农院等业务(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用户单位使用相关经费申报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立项审核认定和可行性论证;参与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牵头开展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安排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经费,负责采购计划的报批和调整,根据省财政厅授权办理科研仪器设备的经费支付。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二)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汇总、填报;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专家论证和备案,办理海关减免税手续;审核用户单位科研仪器设备技术要求(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发布采购招标信息;协助用户单位合同履约管理,跟踪督查合同的执行;管理采购合同和采购过程材料;对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填报;参与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三)实施学校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四)配合招标工作监督组开展督查和答疑工作。
第四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的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应按经费类别编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用于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经费按使用管理权限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类经费:指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非本级财政拨款、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往年预算执行后结余的可使用经费归属一类经费。
二类经费:指当年到账且资金进入国库支付中心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专项经费。
三类经费:指往年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当年到账且资金进入学校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
四类经费:不属于以上一至三类经费范围内的其他经费。
第十四条 用户单位使用各类经费申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全面完整地编制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
业务(经费)管理部门应根据经费性质和分配情况,组织用户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并对采购预算开展可行性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各类经费的采购预算,报学校审批后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使用一类经费预算申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用户单位应按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填报年度采购计划,并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当年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集采目录以及金额和限额标准进行分类汇总,形成学校下一年度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学校自行采购计划。其中,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财务处向财政厅申报。
任何单位不得在年中以任何理由使用一类经费追加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使用二类经费预算申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用户单位应按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计划,并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当年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集采目录以及金额和限额标准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科研或专项项目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学校自行采购计划,其中,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财务处向财政厅申报年中追加。
使用二类经费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应在经费指标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使用三类经费预算申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计划,并经科技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使用四类经费预算申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首先应由财务处对经费进行甄别,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比照一、二类经费管理使用;属于学校自行支付的,通过《采购管理系统》填报采购计划,并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使用一类和二类经费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内、金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
使用一类和二类经费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开展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
使用一类和二类经费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内、金额标准以下,或政府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开展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
第二十条 使用三类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比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四类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开展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自行采购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其中能够通过线上采购的,尽可能采用线上采购方式进行;无法通过线上采购的,可采用线下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委托研制开发科研仪器设备,按委托研发合同执行。委托研发合同应由用户单位、项目负责人、业务(经费)管理部门以及被委托单位共同协商拟订、会签,报学校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行研制科研仪器设备,应提交研制方案并按经费管理渠道报分管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使用参与市场竞争方式(委托或投标)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或组配件,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产权属于学校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二)合同(或协议)约定产权属于委托方的,由项目组商委托方根据协议要求组织采购,学校不负责办理进口产品(或组、配件)的免税手续。项目主持人对该采购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资产登记与报账
第二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的,应由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张贴条码。持《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凭以上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委托或自行研制科研仪器设备的资产登记办法:
委托或自行研制的科研仪器设备形成最终固定资产形式后,应根据研制成本进行资产登记,并持委托协议或研制报告、《资产登记单》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支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标工作监督组”负责对学校开展的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情况;
(二)科研仪器设备适用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执行情况;
(四)学校或用户单位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标工作监督组”负责受理投标人的质疑,并组织答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标工作监督组”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实施先使用后采购的行为。对于在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政府采购方式,应提交申请更改政府采购方式报告,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学校自行采购和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购的评标专家应按学校确定的原则选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安徽农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试行)》(校行字〔2017〕8号)和《安徽农业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实施办法(试行)》(校行字〔2017〕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