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

安徽农业大学

校行字〔20179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31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7330   

 

安徽农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货物和服务(非工程项目类的服务,下同)采购招标行为,根据国家、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货物和服务范围包括:

(一)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空调机、通信与广播影视设备、仪器仪表、测量仪器、各类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复印纸、医药品、农林牧渔业产品等;

(二)信息技术服务、车辆租赁服务、设备维修和修养服务、会务与展览服务、印刷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

(三)教学(科研)实验使用的低值易耗品;

(四)学生用品类,如教材、军训服装、耳机、证书等;

(五)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的日常性工作和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图书馆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分散采购的招标和验收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使用经费类别组织开展学校分散采购的招标活动;

(二)督查申购单位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和项目验收结果;

(三)参与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四)监察审计人员监督招标过程中是否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预算的编报、论证与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执行“应编尽编、编实编细”的原则,使用财政拨款、纳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和其它资金用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必须全面、完整地以建设项目方式按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时提供项目建设论证报告。

第六条  业务(经费)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采购预算编制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根据申购单位年度项目建设需求、建设项目论证报告、现有资产存量以及使用效益情况,对申报采购的项目提出论证意见,确定是否安排预算计划。

专家组由校内外本领域3人或以上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业务(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负责人组成。申购单位负责人不得担任论证专家。

第七条  业务(经费)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数额和项目论证情况,提出采购预算审批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按经费渠道和类别分别汇总报学校研究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预算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编制货物采购预算时, 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节能产品,特别是涉及安全领域的货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申购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预算计划,组织人员编写项目建设采购需求。编写采购需求应避免使用独家参数,对于确实需要使用独家生产的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分别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学校分散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交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列入分散采购计划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财务处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厅审批并将批准的采购计划任务下达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编制《采购需求》,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招标。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并反馈学校审核确认。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示采购需求,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质疑并反馈学校,学校组织答疑。

(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学校安排专家参与评标。

(六)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公示,受理质疑并答疑。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在校园网公布中标结果,向申购单位提供中标文件、采购合同。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办理进口产品许可证和减免税手续

(九)申购单位负责及时接收货物,提供安装条件,负责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按时供货、安装、调试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中标货物时,申购单位和中标人要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涉及重大内容变更的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采购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针对不同采购内容,研究确定相应的招标方式。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拟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应报招标工作领导组组长批准。

(三)发布招标信息。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收投标文件。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在招标现场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主持;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细则以及定标原则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评标专家组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应确定第一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确定

(七)发布中标信息。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八)签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申购单位参与会签合同。

进口仪器设备签订采购合同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办理进口产品许可证和海关减免税手续。

(九)收货与供货。申购单位负责及时接收货物,提供安装条件;负责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按时供货、安装、调试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中标货物时,申购单位和中标人要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涉及重大内容变更的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采购程序

(一)确定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选定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出具委托代理函。

(二)编制招标文件。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采购需求,拟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交采购人确认。

(三)发布招标信息。代理机构负责在一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收投标文件。代理机构负责在招标现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细则以及定标原则进行评标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组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根据原则确定第一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组确定

(七)发布中标信息。代理机构负责在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八)签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申购单位参与会签合同。

进口仪器设备签订采购合同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办理进口产品许可证和海关减免税手续。

(九)收货与供货。申购单位负责及时接收货物,提供安装条件;负责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按时供货、安装、调试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中标货物时,申购单位和中标人要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报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审批;涉及重大内容变更的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验收。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应按《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登记与付款。申购单位应按《安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持《资产登记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付款手续。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工作会议记录、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申报(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图纸等,并负责做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3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校行字(201138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