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

安徽农业大学

校行字〔20178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731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7330    

 

 

安徽农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实施的为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凡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全校年度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凡采购本条第一款采购范围外的,且达到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相应的招标办公室组织采购,也可由学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三)凡因教学、科研工作急需,要求采购未申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应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校内采购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字,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由相关招标办公室实施。

(四)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询价采购。

学校招标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采购内容的不同,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其中重大项目采购方式应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任组长)、有关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基建办)、监察(审计)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和图书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招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讨论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货物和非工程项目类服务的采购招标工作;下设“基建招标办公室”,挂靠总务处(基建办),负责基建、维修以及工程项目类服务的采购招标工作。

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或学校招标采购文件;

(三)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或开展校内招标活动;

(四)代表学校签署中标合同;

(五)保管招标资料文件及合同文本;

(六)建立评标专家库等。

第七条  成立学校“招标工作监督组”,为学校各类招标活动监督机构,由监察室、审计处、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负责学校各类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监督招标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学校各类项目招标相关活动,向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招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四)协助校纪委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各类招标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首次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项目中标人的技术、商务谈判不妥时,应重新进行项目招标;在第二次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时,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方式。

(三)对投标人实行诚信和廉政承诺准入制度。

(四)择优定标的原则。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应根据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要素进行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申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业务(经费)主管部门论证,由学校研究审批;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编制《采购需求》,并报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招标采购;

列入分散采购的,由相关招标办公室组织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发放《招标文件》;

(三)组织专家参加开评标会议,发布中标公告等;

(四)签订中标合同,公布采购结果,办理进口产品的免税手续等;

(五)申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督促中标人按时履约,招标办公室予以监督实施。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遴选由相关领域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政府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的学校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与项目有关的老师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因特殊情况造成中标项目无法供给,需要变更中标货物的品牌或型号时,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涉及重大变更的应由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申购单位组织实施。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应对单台价值20万元(或批量30万元)以上的货物开展验收,对单位已验收但需要抽验的组织抽验;基建工程(含维修)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基建招标办公室按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对不及时开展验收,或验收工作不力,造成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困难,或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工作的各类人员在实施招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学校利益;

(二)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参加投标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干预或者暗示招标工作。领导干部和招标机构人员不得以专家以外的身份参与评标或者评议标活动;

(四)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或供应商泄露任何有关招标方面的信息;

(五)维护招标项目合同的严肃性,任何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中标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物资质量;

(六)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以外,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总承包,严禁分解发包或者转包。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依本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将追查未实施招标的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

第五章  招标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应收取的经费包括:

(一)投标人缴纳的招标文件工本费;

(二)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其中,工本费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按有关规定适时退还投标人和中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专家论证费、评标(验收)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和工作人员加班费等。学校每年列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经费支出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一个招标采购项目支出的费用应一次性审批报销。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和基建招标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的招标实施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20173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1073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总务处(基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