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安徽农业大学
校行字〔2011〕42号
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家具)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本办法中的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产业处)负责学校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的报损、报废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的原则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性能下降且无法改造利用的;
(二)损坏严重、丧失功能,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三)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障、可能造成危险并不易修复的;
(四)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且已有新产品替代的;
(五)修复费用达到原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六)属于政府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的程序
(一)申请
各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登记在册、需要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应及时由资产专管员填写《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审批表》(附件),报国资产业处申请报损、报废。
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必须帐物、卡物相符,其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
(二)鉴定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前要开展鉴定工作。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单台(套)或批量原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不少于3人)鉴定。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单台(套)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资产业处组织有关专家(不少于5人)鉴定。
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损、报废品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审批
鉴定后,单位资产专管员将《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报损报废审批表》递交国资产业处,由国资产业处按安徽省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
(四)回收
通过审批的报损、报废品,国资处处应及时回收,集中存放,定期处置。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仍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对违反规定私自拆卸、丢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调帐
报损、报废品回收报损(废)后,由国资产业处负责销资产帐,由财务处负责销资金帐,完成该仪器设备(家具)的报损、报废工作。
第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未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其作为报废品堆放在过道或室外。
第七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的处置
(一)对报损、报废品的处置要坚持废物利用原则。凡对其中有修复价值的元器件要进行修复,对有利用价值的元器件可拆卸保存,以满足仪器设备维修的需要。国资产业处应公开相关信息,各单位如有需要,可到国资产业处申请领取,不收费用。
(二)对于无法利用的报损、报废品,由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定期批量公开拍卖,招标工作监督组参加监督。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残值,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种行业设备的报损报废。对于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性物质、汽车等特种行业设备,报损报废办法参照国家或省市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