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行字〔2017〕25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已经2017年7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7年7月27日
安徽农业大学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安徽农业大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系安徽农业大学举办的大集体企业。为规范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参照《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校行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业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是指由实业公司投资建设并管理和使用,用于对外出租活动并能创造经济效益的公有房屋(包括临时性房屋、场地等);其出租收入主要用于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保缴纳、生活补助、房屋日常维修、日常办公开支及上缴学校目标化管理指标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实业公司经营性房屋出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由拍租公司采取公开拍租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优先”的原则,严禁私自出租经营性房屋。拍租公司的遴选和拍租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经营性房屋的租金底价由评估公司根据出租房屋的使用价值并综合考虑房屋所在地段、楼层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对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遴选和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实业公司负责做好经营性房屋租赁的相关工作,包括拍租公司和评估公司的遴选、拍租资料的准备、拍租委托、租赁合同的签订和责任履行以及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等,按照要求做好经营性房屋的资产清查和年度统计报表工作,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承租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的境内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参加。
第八条 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育人和校园环境,不得影响学校师生员工生活的正常秩序。承租人应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第九条 经营性房屋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应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条 合同到期后应当依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公开拍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办法进行出租。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统一制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并一次性交纳首年度房屋租金和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房屋租赁合同》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1份、实业公司2份、承租人1份。
第十二条 实业公司和承租人的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相关规定,遵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第十三条 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的收取采用转账或银行缴款方式,交入《房屋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业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参与经营性房屋出租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严禁接受贿赂,严禁接收请吃。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