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23 点击次数: 发布人:管理员

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行字〔20174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已经2016121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7112    

 

 

安徽农业大学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规范学校经营性房屋的出租行为,实现学校经营性房屋的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以及《安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16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是指经学校界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对外出租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公有房屋(包括临时性房屋)。

第三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房屋的出租应按照我省关于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和拍租,各经营性房屋管理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出租活动。

学校所有经营性房屋面向社会非自然人拍租,学校在职职工不得参与拍租和经营。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经营性房屋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各经营性房屋管理单位递交的经营性房屋招租方案,并对招租方案提供合理化建议;负责将招租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负责在有关媒体公布可出租的经营性房屋的基本信息;

四、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并交省产权交易中心拍租;

五、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印章管理、合同管理和向财政厅备案工作;

六、负责经营性房屋的资产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六条  各经营性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其所管辖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经营性房屋出租的招租方案,方案包括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招租条件、招租底价和出租期限等

二、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会签和合同的执行工作;

三、负责经营性房屋的条件保障、日常维护和安全监管,并与保卫处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四、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经营性房屋的资产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七条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墙体等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出租方案报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房屋的出租收入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负责将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收入及时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九条  学校每年年度预算时,从经营性房屋租赁收入中预算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经营性房屋的物业管理、小额维修、办公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612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1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